(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胡某,无职业。被告刘某,无职业。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