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龙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世俊实业有限公司,王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钱秀霞,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樊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世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法定代表人陈冠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二峰,女,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平顶山市世俊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及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设备及房屋清单附后);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