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维珂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维珂,绰号“珂珂”,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6月2日,被告人陈维珂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北火车站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江村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寄押在广州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5月3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晚,被告人陈维珂从邵阳县塘田市镇绰号“毛坨”的男子手中购买了冰毒。当晚,被告人陈维珂在邵阳县金称市镇邮政储蓄银行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1克毒品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吸食。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维珂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北火车站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江村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陈维珂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彭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呈请羁押报告、拘留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维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维珂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维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维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