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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亚腾与刘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腾,刘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810-1号原告刘亚腾。委托代理人谭雷。被告刘学敏。委托代理人伊宪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腾诉被告刘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学敏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秦洪娟名下位于火炬路盛泰广场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刘学敏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