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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昆山东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321号原告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横灌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东信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3516-1,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北段淞瑶路728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