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潭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瑞洲与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洲,刘继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潭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瑞洲,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刘继春,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洲与被告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在起诉前,原告已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此案还在侦查当中,尚未办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巢平人民陪���员胡国庆人民陪审员 黄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