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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潭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瑞洲与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洲,刘继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潭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瑞洲,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刘继春,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洲与被告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在起诉前,原告已就本案所涉纠纷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此案还在侦查当中,尚未办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巢平人民陪���员胡国庆人民陪审员  黄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