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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任玉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65号罪犯任玉华,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谯刑初字第0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任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玉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