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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创兴隆进出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皓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创兴隆进出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皓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04号原告:珠海市创兴隆进出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书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卫平,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皓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创兴隆进出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