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游秋仁与吴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秋仁,吴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游秋仁。委托代理人赵象彬,系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金。原告游秋仁诉被告吴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游秋仁负担。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