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与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孟庆想。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张淼,经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向被告准确送达法律文书,原告至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孟想建材租赁站对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荣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