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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恢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仙华、王青松等与赵兵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仙华,王青松,王美琴,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恢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仙华。申请执行人王青松。申请执行人王美琴。被执行人赵兵兵,曾用名赵小孩。现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仙华、王美琴、王青松与被执行人赵兵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兵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先予程序终结申请书,于2014年10月15日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赵兵兵已被执行死刑,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院已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