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萍与谢兵、陈俊莲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萍,谢兵,陈俊莲,南通市豪威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978号原告赵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红芬,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兵,(王朝圣所属房内)。(未到庭)被告陈俊莲。被告南通市豪威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二十六组(原鞠桥村二组81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谢兵,总经理。原告赵萍与被告谢兵、陈俊莲、南通市豪威热处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德兵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殷红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兵、南通市豪威热处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债权转让通知发生效力的相关证据,故诉讼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萍的起诉。已收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