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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5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5248号原告刘×,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张×,男,1972年7月2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贵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6月1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因被告婚外情离婚,2002年5月17日为了孩子复婚。但被告复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外乱搞女人,被告对婚姻不忠,且知错不改,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身体伤害,并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再一起生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号×北房东数两间半、院内南房一间、院内东厢房两间以及小东院北房三间归原告所有,×号×北房西数两间半、院内西厢房三间、小南院北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号×院子和门道原被告共用,现有自留地一块归原告所有,口粮田占地费属于原告份额部分归原告所有;依法判决婚生子张兵(现年21岁)的教育费用、将来找工作和结婚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张×辩称,我同被告95年结婚的、98年虽然离婚,但是半年左右我们复婚了,只是2002年5月17日领的结婚证。我和原告一起生活了将近20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所说的我在外面有女人,我不承认。实际上只是一般的异性朋友,关系比较好,这些都是误会。并且我之前同原告打电话也说的都是气话,最近这段时间我也一直同原告试图进行沟通。我认为我和原告之间没有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6月1日在原北京市怀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张兵,现已成年。1998年双方离婚,后双方又复合居住在一起,2002年5月17日双方在原北京市怀柔县民政局登记复婚。婚后双方一直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438号院共同生活。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产生了矛盾。本案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二十年并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因为缺乏良性的沟通产生了怀疑,发生了争吵,但不能因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贵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