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冬林、马阳与马阳、马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冬林,马阳,马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洪冬林,农民。被告:马阳,农民。被告:马晓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表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周菁(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冬林诉被告马阳、马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冬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冬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冬林撤回对被告马晓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浩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