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9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帝景摩尔一楼盛汇广场LG层内,组织机构代码:33163883-4。法定代表人李海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锦,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本市其他区或外地购买涉案产品,本案应由其他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并没有对管辖异议提出书面证据,且没有提出明确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北路8号帝景摩尔一楼盛汇广场LG层内,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盛明汇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