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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诉被告孙栋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孙栋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50号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孟红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冬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栋启,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诉被告孙栋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其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