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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2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0月18日12时30分,在本市江汉区姑嫂树8号新华家园A区三楼某网吧内,趁人不备,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某后于2015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款已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