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春海、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海,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莒县光大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春海,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朋,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莒县光大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海与被告日照市强地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莒县光大塑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海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海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审 判 员 杨慧红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