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永岗诉马远丰、马建刚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吉永岗,男,6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马远丰,男,31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马建刚,男,5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马远丰向申请人吉永岗借款40万元,同年11月18日借款30万元,2014年11月12日借款9万元,三次借款共计79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被申请人马建刚为三笔借款提供担保。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远丰、马建刚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吉永岗、苗海仙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号;****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