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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昌彩与杨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张昌彩,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宇,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彩诉被告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彩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彩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对本案的诉讼保全,亦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昌彩撤回起诉。二、解除对原告提交的担保人郭建立所有的坐落在永安市黄山一路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永房证字第××号)的保全。三、解除对被告杨宇所有的车牌号为闽G129**车辆的保全。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赖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钱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