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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耀国与王飞云、魏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国,王飞云,魏小玲,宋照伟,张占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203-2号原告张耀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铭,无固定职业;。被告王飞云,现下落不明,无固定职业;。被告魏小玲,现下落不明,无固定职业,系被告王飞云之妻;。被告宋照伟,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占帆,系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4)榆民初字第01203-1号民事裁定,原告张耀国与被告王飞云、魏小玲、宋照伟、张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因中止事由消失,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