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刘某甲,女,200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方乙,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程宽,男,1964年4月6日出身,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乙,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50元,退回原告刘某甲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