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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刘某甲,女,200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方乙,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程宽,男,1964年4月6日出身,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乙,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50元,退回原告刘某甲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