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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汤兆丰破坏电力设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兆丰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60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兆丰,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于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1月1日因故意烧毁工地配电柜,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兆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八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兆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艳、周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汤兆丰因房屋拆迁问题,未能达到目的,多次闹事。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汤兆丰为阻止八公山区新庄孜新八区一小在建工地的正常施工,先将工地的配电柜砸倒,后往配电柜里倒水,然后点着牛仔裤,将配电柜烧毁,造成连接的电缆线烧毁、短路,使和南变压器烧坏,导致新八区一小在建工地和变压器附近80余户居民停电1个多小时。2015年2月4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产价值达人民币118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汤兆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兆丰因房屋拆迁问题,未能达到目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汤兆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汤兆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侦查阶段受到诬告、陷害,其没有破坏涉案工地的配电柜,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汤兆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汤兆丰为阻止八公山区新庄孜新八区一小在建工地的正常施工,先将工地的配电柜砸倒,后往配电柜里倒水,然后点着牛仔裤置于配电柜中,将配电柜烧毁,造成连接的电缆线烧毁、短路,使和平村南变压器烧坏,导致新八区一小在建工地和变压器附近80余户居民停电1个多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18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汤兆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对该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汤兆丰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侦查阶段受到诬告、陷害,其没有破坏涉案工地的配电柜,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汤兆丰因对其父母所有房屋的拆迁补偿不满,对在建工地产生怨恨,遂破坏工地配电柜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虽提出受到诬告和陷害,但是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前后基本一致,没有证据证实其受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情形,且其本人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其所作有罪供述应予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兆丰因对房屋拆迁问题产生不满,为泄私愤,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