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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鲁洲与王文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朱鲁洲。被告:王文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鲁洲诉被告王文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