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艳伟与陈玉祥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伟,陈玉祥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陈艳伟,教师。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玉祥,农民。申请人陈艳伟���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艳伟及委托代理人魏庆国、被申请人陈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艳伟称,被监护人陈某某现年7周岁。2010年7月,被监护人的父亲陈洪柳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其母亲李正环因伤心过度,患上抑郁症,久治不愈。被监护人的祖父母陈玉祥、路淑芝因其儿子去世,悲伤过度,疾病缠身。2015年7月5日,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指定我父亲即被申请人陈玉祥为陈某某的监护人,对此,我不服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被监护人陈某某的母亲李正环因病久治不愈不适合抚养孩子;其祖父母陈玉祥、路淑芝均患有××,身体、经济条件及文化程度均不适合监护孩子;其外祖父母李晓波、王淑娟也确实无力监护。我是被监护人陈某某的姑姑,现被监护人陈某某随我��北戴河区学习和生活,我只有一个子女,家庭生活条件好,学校的教学质量高,并且我丈夫鹿堃也支持我担任陈某某的监护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陈玉祥为陈某某监护人的决定并指定我为陈某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玉祥称,我与被监护人陈某某的奶奶路淑芝年岁已高,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路淑芝患有脑组织缺血,我们经常生病住院,也需要他人照顾。我们作为祖父母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对陈某某的监护义务。现陈某某随陈艳伟在北戴河区共同生活已有一年,并借读于北戴河西山小学。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陈某某出生于2008年7月8日,其户籍所在地为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2010年5月4日,其父陈洪柳因意外事故去世,其母李正环患了抑郁症。被监护人陈某某的祖父陈玉祥患有高血压二级、高危,心率失常,祖母路淑芝患有××;其外祖父母李晓波、王淑娟正在监护其女李正环,并同意申请人陈艳伟作为被监护人陈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陈艳伟系陈某某的姑姑。现陈某某由其姑姑陈艳伟照管并跟随其在北戴河西山小学上学。2015年7月25日,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陈玉祥为陈某某的监护人。2015年8月14日,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陈艳伟为陈某某的监护人。另查明,2010年2月4日,申请人陈艳伟夫妇购买了位于北戴河区北岭三区12栋2单元3号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0.79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交的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决定书、同意监护证明;申请人的户口信息、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其夫鹿堃同意其作为监护人的意见书;李正环患病的诊断证明;被监护人外祖父母同意申请人监护的意见书;被申请人陈玉��提交的其夫妇患病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某的母亲李正环,其祖父母陈玉祥、路淑芝,外祖父母李晓波、王淑娟因担任陈某某的监护人发生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已依法在近亲属中指定了监护人,监护人陈玉祥已经知道了该指定内容,应当认定指定成立。本案申请人陈艳伟系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被监护人陈某某的父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具有监护人的资格,其对指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陈艳伟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根���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陈某某的母亲李正环患有精神抑郁症,暂不具有监护能力。祖父陈玉祥患有高血压二级、高危,心率失常,祖母路淑芝患有××,其外祖父母李晓波、王淑娟正在监护其女李正环,被监护人陈某某目前已跟随申请人陈艳伟在北戴河区居住生活一年,其居住生活和受教育环境稳定。本院通过综合对比被监护人陈某某的祖父母陈玉祥、路淑芝及外祖父母李晓波、王淑娟和关系密切的姑姑陈艳伟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认为被监护人陈某某由其姑姑陈艳伟监护为宜。陈艳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保护被监护人陈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除为被监护���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卢龙县石门镇南阚村民委员会指定陈玉祥为陈某某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陈艳伟为陈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王海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