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庆寿与被执行人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寿,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檀小亮,经理。被执行人:檀小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潘洁,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陈庆寿与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阶段中查封被执行人檀小亮、潘洁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38-42号综合楼二层房产(证号为宜字第50091437和宜字第500914**),现因执行需要,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檀小亮、潘洁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38-42号综合楼二层房产(证号为宜字第50091437和宜字第50091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日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