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163号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H32,注册号110111006375452。法定代表人杨金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小飞,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被告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注册号612722100005763。法定代表人路根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九创观筑模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