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宋某某,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宋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和好,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