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钱小明、储小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钱小明,储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宁建萍,行长。被执行人钱小明被执行人储小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小明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36幢2-4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