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钱小明、储小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钱小明,储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宁建萍,行长。被执行人钱小明被执行人储小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小明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36幢2-4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