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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燕萍、陈志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燕萍,陈志祥,邵建勇,姜月飞,姜雅平,陆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为。被执行人姜燕萍。被执行人陈志祥。被执行人邵建勇。被执行人姜月飞。被执行人姜雅平。被执行人陆惠娟。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燕萍、陈志祥、邵建勇、姜月飞、姜雅平、陆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61038元及利息,已履行2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燕萍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