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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玉和与黄福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43号申请人陈玉和,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福州,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玉和与被告黄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 明审判员 林清��审判员 庄 晓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