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友,卢世来,卢国元,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瑞友,卢世来,卢国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被执行人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244号。被执行人李瑞友,女,汉族,暂住地博罗县。被执行人卢世来,男,汉族,暂住地博罗县。被执行人卢国元,男,汉族,暂住地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友,卢世来,卢国元,博罗县世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万元及利息。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95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