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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宇平与沈阳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宇平,沈阳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宇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凤君,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庆阳,男,汉族。周宇平因与沈阳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宇平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宇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宇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宇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丹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