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非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与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非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江岸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江岸区麒趾路50号。法定代表人罗贵庚,该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江岸区京汉大道85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玥,该单位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行非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向江岸区人力资源局支付290,148.24元及利息;2、案件执行费4,252元由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常青藤教育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400.2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