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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国华申请执行欧阳琳、李智勇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华,欧阳琳,李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方国华,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欧阳琳,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智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琳、李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智勇的工资收入,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提取1500元,至还清欠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