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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林中守,曹苏芽,蔡成夫,夏孟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梁世宏。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曹苏芽。被执行人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项延助。被执行人林中守。被执行人曹苏芽。被执行人蔡成夫。被执行人夏孟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86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林中守、曹苏芽、蔡成夫、夏孟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2015年8月28日,薛圣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薛南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0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建筑面积:160.27平方米,房权证号:00××25、00××26)归买受人薛圣乐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88.98平方米,土地证号:(2012)02-16**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薛圣乐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薛圣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薛圣乐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拍卖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该房产现已经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苍南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林中守、曹苏芽、蔡成夫、夏孟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2015年8月28日买受人薛圣乐(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8011337)以20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并已交清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产现已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二、将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买受人薛圣乐所有和使用。三、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及他项权证予以强制注销。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经办人: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节富联系电话:0577-6475****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达制罐工艺有限公司、温州贝美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林中守、曹苏芽、蔡成夫、夏孟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2015年8月28日买受人薛圣乐(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8011337)以20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并已交清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中守、曹苏芽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产现已全部处置完毕,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一并解除)。二、将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买受人薛圣乐所有和使用。三、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墨香苑111幢302室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及他项权证予以强制注销。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3-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经办人: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节富联系电话:0577-647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