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韩雷,朱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韩雷,朱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05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668号。负责人刘万喜,行长。被告韩雷,1978年2月5日出生(份证号码:×××)汉族,住依兰县。被告朱雪峰,1978年11月3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诉被告韩雷、朱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