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韩雷,朱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韩雷,朱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05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668号。负责人刘万喜,行长。被告韩雷,1978年2月5日出生(份证号码:×××)汉族,住依兰县。被告朱雪峰,1978年11月3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诉被告韩雷、朱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