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梁新民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民,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11号原告梁新民。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关于原告梁新民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6月5日对原告驾驶车辆豫K776**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新民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民人民陪审员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