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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韩星良、陆堇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韩星良,陆堇,陈雄伟,朱贤莉,秦建英,孙颖,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诉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1号“尚城”裙楼一至四层。负责人邹豪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洁,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职员。被申请人韩星良。被申请人陆堇。被申请人陈雄伟。被申请人朱贤莉。被申请人秦建英。被申请人孙颖。被申请人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义路。法定代表人韩星良,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坊前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雄伟,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06号。法定代表人秦建英,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韩星良、陆堇、陈雄伟、朱贤莉、秦建英、孙颖、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星良、陆堇、陈雄伟、朱贤莉、秦建英、孙颖、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星良、陆堇、陈雄伟、朱贤莉、秦建英、孙颖、无锡伯洱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钮迈迪阀门执行器有限公司、无锡德力鑫有色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