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方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方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627号罪犯孙方森,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作出(1999)滨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方森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0年1月4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2年9月19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1月21日、2006年11月2日、2008年11月8日、2010年5月28日、2013年1月23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方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方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方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方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方森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