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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建忠与甘贤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726号原告苏建忠,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甘贤德,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忠于被告甘贤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阎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