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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玉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