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游元华与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元华,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94号原告游元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石峰,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元华诉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元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元华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游元华负担。审判员 倪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