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高幼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其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