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38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