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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XX与被告刘XX、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XX,刘XX,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平XX。被告刘XX。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XX与被告刘XX、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