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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焦金龙与刘杰、李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金龙,刘杰,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焦金龙,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刘杰,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焦流河乡昌盛村。被执行人李闯,男,27岁,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洮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令被执行人刘杰、李闯接此裁定书后立即按本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焦龙金玉米款48824.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00元,执行费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