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温某某。被告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