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曾强军与王冬、钟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军,钟利蓉,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曾强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钟利蓉,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冬,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军诉被告钟利蓉、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强军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且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