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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曾强军与王冬、钟利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军,钟利蓉,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曾强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钟利蓉,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冬,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军诉被告钟利蓉、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强军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且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