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马丽华诉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办理退休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84号原告马丽华。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马晓平,职务:局长。原告马丽华因认为被告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办理退休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涛审 判 员 陶美微代理审判员 张明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佳骏 关注公众号“”